首页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由代储单位及时向民政部报告,经民政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