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十条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十条 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