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