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