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