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企业财务通则(2006)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