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