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