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地方有关申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