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七章 合同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合同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严格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而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用印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用印人擅自用印的,用印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