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