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文件和资料的,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