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及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工作档案。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