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