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依据产权登记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在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