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对产权登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产权登记或者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正。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