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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部分事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 2.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3.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4.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5.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6.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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