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请办理变动或者注销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其设立和自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产权变动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