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九条 转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文交所审核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