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二十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二十条 转让方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以按照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