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