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处罚结果将予以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