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