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