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5亿元人民币;
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2亿元人民币;
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未能如实报送招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或招标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
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有关要求;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5亿元人民币;
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2亿元人民币;
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未能如实报送招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或招标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
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有关要求;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