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机构,本年度不得提出升级申请。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降级直至撤销资格。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