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2月28日之前,将以下年检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

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

招标业绩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