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