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