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