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自查制度,确保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