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