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