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管理,将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各省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下达给该省的转移支付资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