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