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绩效考核奖惩资金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实施奖惩,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