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地区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