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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对中央部门、中央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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