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具体收缴,中央部门负责组织监管(所属)中央企业上交。中央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 第十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八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