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申报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应向其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报送以下材料: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见附表2,以截至申报当年10月31日情况为准,包括所在企业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离休前职务等);

申报前两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