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离休干部每年人均医药费1.77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今后将根据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情况,适时调整人均补助标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