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
上两年连续亏损企业。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
上两年连续亏损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