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3)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审核汇总表(附表4),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以上两表及电子数据光盘,并附申报资金企业前两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