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2009年)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200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七条 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便携式计算机2台; 复印机1台; 碎纸机1台; 扫描仪1台; 投影仪1台。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