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2009年)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200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八条 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打印机1台(按房间配置); 电话机1部(按房间配置); 传真机1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