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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五条 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第六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第七条 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第八条 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第九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 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一)执行。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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