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