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