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