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具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加工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审定承储或加工资质。其他企业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逐级向上申请审定承储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