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储备冻肉加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冻猪肉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具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的资质条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冻牛、羊肉加工企业应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及《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的要求,冻牛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1998),冻羊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胴体羊肉》(GB996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