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定,公布取得资质的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